家住临沂莒南的程先生与董先生认识多年,也是生意伙伴,之前双方一直关系不错。2014年3月份,程先生因新建厂房资金周转困难,向董先生借了15万元,并填写了一张借条。原定当年底可以全部还清的,但是因厂房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长时间无法生产,这样就没能按时归还董先生的借款。当年年底,程先生给其说明,并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了利息。2015年,厂子恢复生产后,情况逐渐好转。当年8月份,程先生专程来到董先生家中归还了15万元借款,但是见面后,双方只顾聊天,忘记收回借条。当年11月份,双方因生意产生纠纷,产生矛盾,不再联系。半个月前,程先生突然收到法院寄来传票,得知董先生已通过起诉,要求其归还15万元,得知后,程先生气愤不已。程先生疑问,借钱已还款未收回借条,对方不承认咋办?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应当由程先生向法院提供此方面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否则,应当承担对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彭海律师提醒市民,要增加法律意识,提高对实物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销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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