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付庄法庭审理一起在快手上发布辱骂、侮辱他人的视频,引起的名誉权侵权案件。
原告杨霞(化名)与被告孙红(化名)是同村村民,孙红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
离婚后,孙红前夫与杨霞一起共同生活。孙红由此认定杨霞破坏了她的家庭并怀恨在心。偶然在路上遇到原告杨霞后,私自拍摄了一段杨霞在路上行走和接打电话的视频,发到她的快手账号上,并配上“长得这样,就是不缺男人”、“以前什么都没有,当小三了穿金戴银,她三个孩子不要”、“今天遇到个狐狸精夹着尾巴逃跑了”等文字,多次发布,引起网友围观和评论,很多不明事实的网友在评论中给予原告负面评价。
杨霞发现后多次要求孙红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未果,后起诉至罗庄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孙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红贬损原告名誉等行为已构成侵犯杨霞名誉权,孙红应当向杨霞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孙红的侵权行为在社会上对杨霞造成不良影响,也给杨霞造成精神上的一定伤害,且孙红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支持孙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罗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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