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陈新蕾与分调裁审第一团队联手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上诉人赵某某受雇于上诉人米某某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19年11月19日,赵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摔伤,被送往县医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62515元。12月20日,米某某与赵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米某某除已支付的51000元医疗费外,再支付赵某某20000元,该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赵某某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赔偿。后赵某某向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赵某某反悔,诉至法院,请求米某某赔偿剩余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与米某某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赵某某工作期间不慎摔伤,米某某应当给予赔偿;赵某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米某某的赔偿责任。双方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因赵某某未做鉴定,对自身伤情不了解,且双方签订的赔偿数额与赵某某实际损失悬殊较大,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米某某承担50%的责任,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赵某某61432.2元。判决做出后,双方均不服,均提出了上诉。
案件分流到中院分调裁审第一团队,承办法官马骏委托调解员陈新蕾在开庭前先行调解,经过庭前沟通,调解员了解到,赵某某因一审责任划分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承担50%的责任过重。米某某认为已经达成协议且已支付赔偿款,赵某某再提出赔偿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开始时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各执一词,均不同意调解。后来经过调解员耐心沟通,双方同意调解,但在调解数额上没有给出调解意见。调解员及时向马骏法官汇报了庭前调解的情况。
承办法官马骏随即安排开庭,庭审过程中,经过马骏法官协调,双方给出了调解意见,赵某某提出再赔偿6万元调解,米某某主张5万元调解,调解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调解数额上双方僵持不下。气氛有所缓和,案件还有调解的可能,马骏法官决定趁热打铁,将案件再次委托给调解员陈新蕾进行第二次调解。
调解员陈新蕾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米某某讲明了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在赵某某不知自身伤情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差额过大,不足以赔偿损失,希望米某某综合考虑。同时调解员又找到赵某某,希望他考虑米某某一直积极主动的赔付的情况,在赔偿数额上做出一定的让步。经过调解说理,最终双方同意再赔偿55000元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大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