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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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临沂某商贸公司业务员许某
被判三年六个月,罚六万元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
兰山法院宣判的首例职务侵占罪案
兰山法院宣判一起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临沂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团购部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公司货款1 305 048.16元购买网络彩票。被告人许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我院首起宣判的职务侵占罪案。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轻于旧法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实施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也由诉前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调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条解读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新的调整。
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量刑更加细化。对原有“数额较大”的一档量刑降低,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原有“数额巨大”一档量刑更加细化,由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改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删除了“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在原有两档的刑罚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增设了罚金刑,按照原来规定本罪并未规定罚金,仅在“数额巨大”时提到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而此次修订则删除了“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挡量刑幅度中,均增设了罚金刑。
来源:临沂兰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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